山东法制传媒网:12月6日,泾阳法院民庭杨望芝庭长带领全庭干警集中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
会上,杨望芝庭长介绍了此次合同编解释的框架和脉络,带领大家一起学习司法解释的内容,并对经常用到的法条情形与大家共同探讨。
杨望芝强调,该司法解释是《民法典》颁布一来就合同编通则部分发布的第一个司法解释,与平日民庭办理的大量合同类案件息息相关,且发布之日即开始施行,各承办法官一定要仔细研读。一是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哪些情形下导致合同无效,哪些情形下合同有效,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解释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列举了五种情形,使得办案过程中确认合同效力有了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可操作标准,回应了一线法官的现实需求,有利于审判实践统一裁判尺度。二是违约责任的规定,涉及合同司法终止的时间、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违约金司法调整,定金的规定等内容。司法解释通过完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规则,强化对守约方的保护,旗帜鲜明地体现保护交易安全、弘扬契约精神、促进公平交易的工作思路。三是如何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究竟是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当事人事先能否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对此,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同于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导致合同变更或者解除,而是通过裁判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在确定具体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时间时,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情势变更原则体现了国家通过司法权对合同自由的干预,因此,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约定应被认定无效。此外,解释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解除部分还作出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
会后,全庭干警纷纷表示,要以此次学习为契机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把学习成效转化为依法能动履职的强大动力,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推动年底审判工作全面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