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田雨鑫)一、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吉林某药业公司租赁原告集安某房地产公司酒店一层。同年5月27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租期为5年;年租金为12万元,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租金。每年12月1日前交纳下一年度房屋的租金。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万元租金。原告向被告催要拖欠租金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二、裁判结果
集安市人民法院太王法庭经审理了解到,因疫情原因的影响,货品积压、资金紧张、生产经营受到较大的冲击,就延迟交付租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恶意,而原告又迫切需要回笼资金。本案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为快速化解纠纷,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的方案修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经调解,被告吉林某药业公司同意给付原告集安某房地产公司尚欠租金30万元(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0日),于2023年9月30日前付清。逾期给付,原、被告解除2020年5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于2023年10月10日前腾退案涉房屋,并按照每月1万元标准给付原告租金(自2020年1月1日至房屋腾退之日)。
三、典型意义: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承办法官可以“省时省力”对该案“一判了之”,但承办法官十分细致且耐心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疫情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在缓解承租人的经营压力的同时确保出租方回笼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努力实现共赢的局面。
近几年,受外在因素和环境的影响,合同的履行出现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对市场主体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许多企业因无法支付租金而面临着停产停工的风险。本案调解结案后,该出租方与其他承租人的同类纠纷均可以本案的调处方式为范本,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起到了较好的诉讼效果,实现了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贡献了积极力量。(集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