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珩)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法官通过诉前调解,解决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帮助当事人要回了700元购房定金,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来到法院诉称2021年9月12日,经过介绍,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宋某与其爱人有房出售,被申请人表示房产是她母亲名下,房屋性质是回迁房,可以正常交易,房屋总价为59000元整,在沟通后,被申请宋某表示申请人刘某要支付1000元定金,并让被申请人爱人于某写了一份收据,表示后续手续由被申请人办理,次日在准备签协议和办理房产过户更名时,发现被申请人宋某房产是他母亲的低保户分的廉租房,为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刘某决定不继续购买。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定金1000元,被申请人不予退还,申请人刘某起诉至法院。
立案庭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并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决定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纠纷。由于申请人刘某现居住在杭州市,经过法官多次沟通,申请人刘某同意调解,申请人刘某从杭州市返回,立案庭法官联系被申请人宋某,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谈了各自的想法,宋某表示,当初刘某要买房,其已经从房屋中搬离,刘某说不买之后,宋某又搬回原房屋,搬迁产生了一笔费用是因为刘某不买房造成的,应由刘某承担,二人最终在法官耐心调解下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申请人宋某一次性返还购房定金700元,双方签字确认,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