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姜丽)在现行社会的快节奏下,宠物成为很多人的精神寄托,爱宠人士在进行有关宠物买卖、医疗、美容等方面的消费时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加。敦化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因为宠物买卖闹上法庭的案件。
孙某在赵某经营的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品种为布偶的小猫,可是在孙某将小猫接到家三天后,小猫出现呕吐、精神萎靡等症状,孙某立即联系了宠物医院,经过宠物医院检测发现小猫患有猫瘟,于是孙某将小猫放在宠物医院治疗,但虽然经过积极治疗,小猫最终还是死亡了。这让孙某有些气愤,认为小猫在其购买前就已感染了猫瘟,赵某却并未告知。于是找到宠物店讨要说法。因双方协商无果,孙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回购买小猫所花的1200元钱,以及为小猫治疗所花的医疗费。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认为该案案情较为简单清楚,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法官先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情绪激动难以取得良好沟通效果。为了能够顺利化解纠纷,法官分别对孙某和赵某进行沟通,引导双方互相体谅。赵某听了法官的释法明理后,坦言道:“不是我不愿意协商,是孙某来势汹汹的,根本谈不下去。”最终经承办法官耐心地劝导,赵某同意退还孙某购买小猫的钱和给小猫检测看病的钱,双方当庭和解。
法官提示:
活体宠物交易不同于一般的货物买卖,很难通过肉眼辨别宠物是否存在健康方面的瑕疵,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应尽量选择有营业资质、信誉良好的宠物店。而作为商家,应依法诚信经营,在出售宠物前尽量做好驱虫、接种疫苗等工作,并保留相关凭证,若没有进行疫苗接种等措施,则应当在交易前明确告知买方,由买方本着对宠物生命健康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置。
建议商家和消费者在订立购买合同时,可以约定在交付宠物前对宠物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为宠物健康情况约定一定时间范围,以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又不过度加重商家的责任。(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