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何博伦)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袁某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如实报告财产义务,将名下不动产偷偷出售给他人却拒不还款,机关算尽太聪明,却难逃执行干警法眼,等待他的只会是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袁某因经营需要向某信用合作社借款26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及物权服务三方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合同到期后,袁某并未还款,该信用合作社将其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要求袁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并支付按照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和罚息。经通化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被告袁某于每季度最后一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元的和解协议。但截至2022年11月信用合作社向法院申请执行时,袁某仍有25.4万元本金未偿还。通化县法院执行局受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银行等财产信息,但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若无其他财产线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着对申请执行人负责的态度,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袁某名下财产进行二次查控以防出现纰漏,不曾想,案件竟迎来了转机:最新的不动产查档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曾有过一处不动产登记信息!这可是上一次查控结果中不曾显示的信息,其中一定有猫腻!敏锐的执行干警从中立即嗅到案件执行的可能。
经调查,被执行人袁某早在2011年曾交纳13万余元首付款购买了这处房屋,但因无法办理贷款未交纳剩余14万元,房屋产权便一直登记在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因此,通化县法院执行干警在首次网络查控时并未查到此处房产。6月下旬,袁某交纳剩余房款并完成房屋转移登记,更是在短短6天后,便将房屋以10.3万元首付、总计36.3万元的价格急售给案外人刘某并完成二次转移登记,希望以此逃避执行。
面对被执行人袁某未将售房款用于偿还上述债务且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情况,执行干警对涉案26万元购房尾款进行扣留,并向其释明未如实报告财产变更的行为对执行进程的影响及其所触犯的法律。迫于执行威慑,袁某主动表示已认识到了错误,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将10万元售房款用于偿还欠款,念在其态度良好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袁某购房尾款26万元的扣留,案件终结执行。
【普法时刻】
《报告财产令》是法院在执行阶段发给被执行人的法律文书,目的是要求被执行人主动报告个人名下的财产,以此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有强制性,被执行人应当按要求报告个人财产,不能不报、瞒报、少报。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请严格按照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的财产收入情况。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正途,切莫机关算尽触碰法律红线。(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