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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惹纠纷 执行和解保民生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何博伦)
 
  写在前面:保证合同纠纷是指在保证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案情回顾】
 
  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干警成功执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将判决书上的“白纸黑字”变成“真金白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姜某在李某的担保下向傅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购货并出具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2分。李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并捺指印。可借款到期后,姜某下落不明,傅某只得找到作为担保人的李某代为偿还欠款,可李某认为自己并非实际用款人,心生委屈不愿还款,傅某只得以保证合同纠纷将李某告上法庭。要知道,在为他人借贷、借款做担保后,担保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通化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最终依法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姜某追偿。判决生效后,实际用款人姜某仍未露面,李某未履行义务,傅某遂向通化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去向不明,执行干警对李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依法扣划李某名下2500余元银行存款后便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傅某只得撤销执行案件。时间来到了2021年冬天,傅某身患直肠癌,高昂的手术费用致使家庭困难,仅靠每月400元的低保生活实在难以为继。得知此事后,执行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研究执行方案,加快执行速度,一边通过“总对总”网络系统进行线上查控、一边多次来到当事人村中走访调查,了解到李某已于2014年秋天去了邻省生活,本地已财产可供执行。
 
  幸运的是,查人找物系统中显示出李某曾在邻省某银行开户这一线索,执行干警不放过一丝一毫,快马加鞭赶到邻省银行希望能通过开户时所填写的家庭住址找到蛛丝马迹。行动当天,沙尘肆虐,却仍未阻挡执行干警的步伐,干警们来到李某开户银行,果真发现了李某所填写的不动产在其儿媳名下,便相约在家中沟通执行事宜。在得知申请人傅某患病及家庭困境后,李某惆怅表示:自己靠打零工过活,生活并不宽裕,希望能够回到老家,在法院的见证下同傅某见面聊一聊,也请求法院给予调解。经过执行干警耐心沟通和努力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由李某一次性偿还3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李某当场履行完毕,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及时保证了当事人的治疗费用,让当事人民生得以保障。
 
  法官心语:
 
  一直以来,通化县法院将涉民生案件作为执行工作重点,积极采取措施,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发款”,“主动保全、主动查控、主动协调”,“尽快处置、尽快公开、尽快救助”。在今后的工作中,通化县法院将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稳妥推进涉民生案件执行,切实保障民生福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吉林省通化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