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此案经过多次诉讼程序,最后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调解结案,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履行完毕,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原告系三原县一家经营道路货物运输、汽车租赁、二手车交易的公司,在2017年购买了涉案车辆,并将该车承包给被告张某经营。2018年5月,原告发现该车辆由被告常某占有,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调查中常某出具二手车交易合同一份,认为涉案车辆系其从被告张某处以30000元购得,但该车未办理过户手续,且车辆已被拆解。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因原告公司与被告常某案件争议较大,且被告张某下落不明,遂依原告申请对车辆拆解前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车辆价值应为76909元。2019年5月22日本院作出判决由被告张某、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76909元。该案一审宣判后,常某不服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决。常某遂又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常某提交从公安机关调取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证明涉案车辆制造厂为梁山万通工贸有限公司,涉案车辆价值40000元。咸阳中院认为因收款收据与机动车销售发票显示的涉案车辆价格不同,出卖公司不同,评估公司鉴定资料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其鉴定结论不应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一二审证据认定错误。常某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最终案件被发回重审。此时原、被告已经历了长达4年之久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严重,矛盾异常尖锐。
该案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仔细阅卷,认真审核双方提交的证据,了解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庭审时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且耐心听取了双方的法庭辩论和陈述意见。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因涉案车辆被拆解,原告再次申请对车辆价值进行鉴定,而被告更是认为其购买的车辆与原告提供的车辆出厂配置单记载的并非同一辆车,亦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下落不明的被告张某、被拆解的车辆、原被告不同的鉴定需求、复杂的案情、激烈的对抗,都让人感到案件的棘手。为了更好地处理纠纷,主审法官坚持把调解作为审理该案的中心思路,先后五次深入三原了解案情,多次与双方通过电话、微信进行沟通,并联合相关部门,多番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及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收获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感动。当事人最终选择撤回鉴定,握手言和,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对该案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尖锐矛盾得以妥善处理,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彰显了司法温度。
近年来,泾阳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加注重“抓前端、治未病”,推动更多司法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以能动司法展现人民法院担当,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