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祝花 段小龙 丁峰)山东省禹城市莒镇某村的刘某某与郭某某属于地邻,两家可耕地中间是一条生产路。刘某某在自家十三亩可耕地里种植瓜果蔬菜,前几年,郭某某在靠近自家可耕地的生产路上种植72棵杨树。随着杨树逐年长高长大,杨树对刘家的瓜果蔬菜造成遮阴。因为杨树已经成材,刘某某经常找郭某某要求起去掉杨树,郭某某认为杨树没有长在刘某某可耕地里,所以,对其要求除树一直没有搁在心上。刘某某家庭生活困难,只能依靠这十几亩地的收成生活,郭某某一直找理由拒不除树,刘某某瓜果蔬菜逐年减产,两家矛盾逐步激化,几次两家大打出手。该村调解员也对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但调解未果,刘某某没办法只好到禹城市莒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5月25日镇调委会主任段小龙对纠纷进行登记后,立即与刘某某进行谈话,详细了解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并到现场实地查看,在现场分别对刘某某菜地位置和郭某某所种72棵杨树的位置进行确认,认定郭某某所种杨树对刘某某的菜地采光造成一定影响;后段主任又赶往郭某某家进行调查,但郭某某的态度却大相径庭,一口认定这是在公路边上种树是正当的,而且他家一直以来都在路边上种树,两相无碍。段主任向其讲解了《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
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并对其说道,你们俩家地相邻,邻居间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如果因为这点事而产生隔阂,那么积怨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你应该也懂这个道理。现在刘某某的家庭面临生活上的困难,而且他家还是低保家庭,家里还有老人需要照顾,如果没有个好的收成,他家的生活开支都是个大麻烦,而且你家杨树已经成材,也应当到了除树的时候了。经过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解,郭某某同意将杨树去掉。经过协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同意:郭某某在麦收后、玉米种植前一次性将72棵杨树彻底去掉。自此两家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在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调解的目的,并不仅仅是达成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请求,更重要的是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我国法律对处理相邻关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本次调解中,段主任抓住双方矛盾的焦点,从前期调查开始,准确找到调解的突破口,利用合理的调解方法适时调解,将有利生产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贯穿调解的全过程,
对当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促进了纠纷成功且高效化解。(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莒镇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