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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逾期未还款,法院调解解民忧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刚)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9月,被告路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某银行通过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路某提供29万元的借款额度,并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个人抵押合同》,抵押自己名下房屋。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至2028年9月,但由于路某未按约定分期还款,且本金已经逾期三个月以上,某银行为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主动联系被告路某,得知路某是由于资金周转等原因未能及时履行这笔借款。随后法官便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并根据被告现在的实际情况及抵押物草拟了保障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还款协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就受到借款合同的约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导致借款逾期或不能还款时将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