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于聪)原告:“法官,那我俩签的《土地转包协议书》还没到期就不让我种了,我给他土地承包费,他就不要,我咋办,只能来起诉。”
被告:“不管咋的,我就是不给他种了,我不要他钱。”
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受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原告罗某(化名)与被告白某(化名)经他人见证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书》,约定白某将其耕地,以每亩每年200元价格转包给罗某5年。协议签订后,罗某依约向白某一次性支付约定的转包费。2022年,白某以转包费过低为由悔约,经镇司法所和村干部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约定罗某再拿出7500元给白某,履行完原转包协议约定的剩余三年转包经营。该协议达成后,白某收取了罗某依约定支付的3000元增加转包费。2023年,罗某通过村书记向白某转交剩余的4500元,却遭到白某拒收,白某主张要收回土地。
翟法官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了解案情,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诉求,梳理出争议焦点。翟法官深知,临近春耕,若案件处理不及时,矛盾会越积越深、难以化解,于是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调解后,罗某仍然坚持自己的主张,白某也坚持自己的抗辩,虽承认自己违反了协议约定,但是不想多给罗某返还承包费,只想给1.3万元,罗某则认为太少。
眼见调解无果,法官只好告知双方如期开庭,以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庭后,法官再次进行调解工作,从各方当事人的角度分析,白某违反约定,也应多返还一些给罗某,补偿罗某的损失。在法官多次向白某释法明理后,最终白某返还罗某2.5万元,且当场履行完毕,原告撤诉。
土地事关村民生计,可以说是百姓生存之根本,土地纠纷的化解不仅关乎春耕生产,也关系到社会的和平稳定。在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时,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帮当事人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秉持着用心用情,抓紧抓实的目标审理案件。接下来,中心法庭将继续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多元化解土地纠纷,使矛盾纠纷发生在萌芽、调处在当时、化解在基层。(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