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丁峰 段小龙 刘守新)春节期间亲戚同学朋友聚会,推杯换盏,觥筹交错,饮酒本无可厚非,但要酒分量饮,过量饮酒可能会酿成悲剧。近日,山东省禹城市莒镇调委会成功地调解了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意外身残的赔偿纠纷案。
1月25日,春节过后,在济南打工的贾某到同学魏某家中饮酒后,驾驶轿车回家途中与路边电线杆相撞造成脑部受伤,昏迷不醒,经医院及时抢救,贾某虽有生命体征,但最终成为植物人。贾某家属极度悲愤,要求酒伴魏某赔偿贾某医疗费及相关费用30余万元,但是魏某认为喝酒过程中并未劝酒,是贾某饮酒后执意要驾车回家,双方就贾某的伤残赔偿金额争执不下产生纠纷。3月13日,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来到莒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过程中调委会主任段小龙及时调整调处方案,通过多次“面对面”“背对背”及“换位思考法”等调解方法,运用相关法律条款,情、法、理相结合。一方面积极与伤者家属谈心沟通,安抚家属情绪,同时也向家属讲明贾某意外身残前有饮酒行为,饮酒行为是贾某的自主行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对产生的后果应当负有主要责任。另一方面与魏某进行沟通,对事情的经过进行了全面了解,并向其分析在与贾某共同饮酒后护送、监管不周亦是要负相应的责任。
经过段主任多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秉着依法依理、互谅互让的原则使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在签订协议后经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魏某现场一次性支付给刘某家属伤残赔偿款8万元,一起酒后意外身亡引起的纠纷,在莒镇调委会的调解下得到了圆满成功化解。
通过这次赔偿纠纷的调解,在此提示大家如果发生以下四种情形共同饮酒是需要承担责任的。第—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第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希望大家以案为鉴,在饮酒时注意分寸,避免过度饮酒,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莒镇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