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杨蕾)2020年8月,某银行与周某签订了一份《房屋按揭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周某首付房款5.1万元,剩余房款14万元由周某向某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此后,周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某银行多次催促周某还款,周某均置之不理,某银行遂诉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生效后,案件进行执行程序。承办该案的黄法官经过走访调查,确定被执行人周某目前身在外地,并且不再使用原先预留的手机号码。经过深入工作,黄法官查到了周某目前使用的手机号码,随即与其取得联系。
在通话过程中,黄法官耐心劝说周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周某辩称,其并非不想履行义务,而是其目前身在外地,短期内赶不回来,无法接收相关法律手续,所以无法履行法律义务。对此,黄法官告知周某,这样躲避是没有任何作用的,法律规定有多种送达方式,目前可以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接收法律文书。
通话结束后,周某手机接到了法律文书信息,心理防线开始松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随后,周某主动联系黄法官,表示愿意履行义务,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14万元转到了法院账户。至此,该案成功执结。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针对送达过程中遇到的受送达人地址不详、逃避送达等“人难找”问题,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加强和改进电子送达方式和方法,促进执行工作提质增效。(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