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吴忱雨)一天小李驾驶三轮电动车,在某工地门前逆行后右转驶入大街时,与小王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是小李驾驶三轮电动车未按规定让行,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小王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小王将车送往维修,产生的修车费小李未予给付。故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李某支付修车费。
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案涉标的较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第一时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此案。
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充分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中了解到,被告对此次诉讼的内容并无异议。因被告无工作,年龄较大,家庭条件极其困难,在此次事故中,自身也发生了损伤,自己看病的钱都拿不出来,实在无法支付修车款,故引发本案诉讼。
法官了解清楚案情后,没有选择一判了之,而是本着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积极对本案展开调解工作。考虑到被告因此次事故造成腿部受伤,无法行走,于是联系原告,一起到被告的出租屋中上门沟通调解。经过双方坐下来设身处地的交谈,原告在看到被告的生活条件以及确实存在的困难后,决定不再追究被告责任,修车费自行承担,本案选择撤诉处理。被告感激地流下了泪水,多次向原告诉说着对不起,实在是抱歉,因为自己的错误给原告带来了这么多麻烦,感谢原告的胸怀大量,感谢法院为老百姓的真心服务,感受到了法院法官办案中深深的温暖。并表示之后自己的经济一旦稍有好转,一定会支付原告的损失。最终,本案得以温暖的解决。
群众无小事,民生无小事,倾情为百姓。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全体法官干警本着司法为民、服务为民的工作理念,积极发挥基层法院司法职能,力争把每一起矛盾化解在一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