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小董与小李本为邻居。小董为方便自己出入,把自家防盗门安装成了外开式,房门打开后过道仅剩下不到30厘米的距离,导致小李出入十分不便,而且消防箱也在附近,极有可能发生碰撞后导致消防箱玻璃破裂,造成身体伤害。经过物业公司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小李诉至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就要求人们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睦邻友善,互利共赢,反对损人利己,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
发生纠纷时,相邻各方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有涉及公共区域、相邻区域的改造行为,应提前与相邻方协商,取得同意后双方可签署相关协议或说明,避免后续出现纷争。
如果一方的行为或者改动,占用一定的公共区域,客观上对他人的出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安全隐患,则属于侵犯相邻权的行为,应恢复原状。(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马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