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都会遇到借钱的经历,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可这钱借出去容易,要收回来有时候可就没那么容易了。对于欠债不还,我们虽然很愤怒,但追债过程使用非法手段却是不可取的。雷某就因在索取债务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顾
“借钱的时候债务人是孙子,还钱的时候债权人成了孙子。”这话虽糙,但理不糙。债权债务纠纷中,难免会碰上债务人因各种因素,不能及时还钱的情况,更有甚者直接不还,任由债权人磨破嘴皮,也是无济于事。而今天我们要说的主人公雷某,就是众多债权人中的一员。
出于仗义,在朋友朱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时,雷某毫不犹豫地将钱借给了朱某,并约定了归还的时限。朱某也表示:一旦度过难关,会尽快还钱。本着对朋友的信任和情谊,雷某一直未向朱某催讨债务,直到超过约定时限,朱某仍未有归还的动静,雷某开始向朱某询问归还债务的事宜,但每次朱某都表示会尽快归还,让雷某耐心等待。反反复复多次以后,雷某失去了耐心,给出了最后期限,要求朱某归还借款。然而,最后期限已过,朱某仍未归还借款。此时,雷某对于朱某的做法已经十分气愤。
于是,某天,雷某叫了几个好友开车前往朱某的住所进行催讨债务,未果。雷某等人将朱某带离住所,来到了酒店,要求朱某打电话借钱,拿不到钱就不让朱某离开。期间,雷某等人因气愤对朱某实施了殴打。同时,朱某家属报警,警察赶至酒店将朱某救出。后经伤情鉴定,朱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雷某提起公诉,而此时的雷某,却是满心疑惑:自己也是受害人,追讨债务怎么就演变成犯罪了呢?
法律知识
追讨合法债务也要采取合法的方式,遇到经济债务纠纷时,要保管好相关证据,学会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化解纠纷、追偿债务,切勿因讨债心切而采取不理智的方式追债或受人怂恿使用暴力,合法变非法,这样非但于事无补,往往还会导致矛盾升级,甚至引发更加严重的暴力犯罪,导致讨债未成,自己却受到刑事处罚的苦果,得不偿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2000年7月13日。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讨债的方法和手段必须合法。讨债不成可诉诸司法途径解决,一旦冲动采取非法拘禁、殴打欠债人等极端手段,就让有理变无理,合法的行为变成了违法行为,结果只能是“人财两空”——钱没要回来,自已还将受到法律制裁。(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