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晴 高红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践行善意文明执行是人民法院推进地区优化营商环境进程、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是助力疫情困难时期企业复工复产的“强心剂”。近日,吉林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来了一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企业。
原告张某是一名养殖户,因某企业在张某的养殖区施工,使原告无法在该区域继续养殖,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经审理,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款三十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是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并非无履行能力,也有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愿。于是约谈了被执行人,了解到如果强制冻结被执行企业账户将会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充分评估强制执行措施给企业造成的风险和影响后,决定调整执行策略,暂不对被执行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过多次约谈、耐心细致的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被执行企业设置履行“宽限期”。这才有了前面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赔偿款的一幕。
用活用好信用惩戒措施,让企业能够“活起来”。在疫情和各种风险挑战的交织影响下,企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面临巨大挑战,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坚持依法执行,尽量不将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多给胜诉当事人做释明,让其理解支持特殊时期的执行工作,避免“案件结了,企业垮塌了”的现象出现。(吉林和龙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