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云坤)2022年8月1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制作了一份与往日不太一样的民事调解书。为贯彻落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推行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在具有给付内容或履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末尾处加入了这样一段话。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那么,审判程序为什么要在具有给付内容或履行内容的民事判决、调解文书中加入这段话呢?
这是为了完善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衔接配合,当事人接收调解书、判决书的同时视为知悉了执行通知内容,减少了办案环节,在督促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如实申报财产的同时也交代了逾期未履行以及拒绝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以达到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实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效果。(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