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武小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同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杨某(原告母亲)与被告崔某谈恋爱期间怀孕后,不能忍受被告脾气及暴力倾向而分手,后原告出生。今年年初经鉴定,被告是原告的生物学父亲。原告出生后被告一直未能履行抚养义务,至今已经拖欠 8个月抚养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基于此案关系到“血亲之情”,为有效及时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避免其再次受到情感伤害,认为调解方式处理该案最为妥当。承办法官以有利于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为切入点着手调解工作。起初双方情绪激动、各说各理、互不相让,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陈述并耐心劝慰。一方面从情理入手,积极引导原、被告双方换位思考,另一方面也从法理上释明,告知双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具体数额根据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最终被告从2022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直至原告18周岁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情侣间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男女双方应该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主动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维系和睦家庭生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