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韩兆冰)“我们催收住户的取暖费,一天催八遍都没有个结果,没想到刚起诉到法院,一天的时间住户就联系我们交取暖费,还是法院有办法,这么快就能帮我们解决催收难的问题,感谢感谢!”柳河县某供热公司的工作人员这样说。
近日,吉林省柳河县某供热公司将吉林省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起诉到柳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2020年至2021年拖欠的供热费用1.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在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后,柳河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召开庭前会议,分析研判案情,当即定下调解结案的策略,并立刻展开调解工作。
双方当事人接到法院通知到庭后,广告公司却说:“我不是不交取暖费,前两年供暖不好,他们找我收费的时候我就提出了意见,但却迟迟不予解决,这钱交的憋屈!”承办法官解释说:“既然我们享受了供暖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暖公司与用户的约定,及时支付取暖费,这是作为用户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逾期不支付取暖费的,有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还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法官的细心劝解、说服教育,又耐心地向其释明相关法律及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后,被告方广告公司负责人同意交付取暖费用。同时,承办法官也向供暖公司反映了广告公司提出的温度不达标的问题,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协调下,供热公司表示一定会认真核实问题并妥善解决,还表示以后会多听取供暖住户的意见,争取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和解,该案件圆满解决,法院的工作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称赞。
法官建议:供暖单位应积极履行供暖义务,保证用户室温符合标准。同时,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及时回复和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采暖户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应自觉履行缴费义务,还要加强证据意识,学会如何举证,用户发现室温不达标时应及时向供暖单位及当地供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注意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有效证据。(吉林省柳河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