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王某,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曾因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多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在靖宇县辖区流作案。
2022年2月12日至15日三日间,其将居民某明停放在室外的出租车车门掰开,盗窃车内的5元钱以及行驶证、身份证、银行卡;用扳手将刘某的超市窗户砸碎,盗窃现金53元、中华香烟四包、玉溪香烟一包。经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人民币263元;用扳手将田某经营的蔬菜水果商店门玻璃砸碎,盗窃现金350元。综上王某盗窃财物共计671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的家属赔偿了三名失主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法庭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综合考量其累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以上刑罚。(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