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武小雅)近期,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经过承办法官的温情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21年8月,原告倪某受雇于3位被告王某等人,给其承包的红松果林打松塔时,不幸从树上掉下来,造成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事情发生后,被告王某立即把倪某送至医院救治。在医院质量22天后,好转后出院,回家静心修养。医生建议,倪某在近期最好不从事体力型的工作。倪某本是家里的顶梁柱,家里的重任一直都靠他支撑着,现在突如其来的灾难,让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倪某就赔偿事宜多次联系王某等三名被告均未能协商解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倪某将王某等人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为避免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发生口角,使矛盾激化,她在庭前分别与双方当事人作思想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调解当日,法官深入浅出地向原被告阐明了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需要厘清的法律事实,同时结合自己的审判经历向双方言明利害。
通过法官一次次的沟通、释法明理、晓以利弊,双方的思想都有所松动,案件向着预期的方向发展。最终,在法官的引导和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成功调解结案。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