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贺金霞)3月31日,陕西富县法院通过“法官说法”成功化解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兑现案款2800元。
纠纷起因
原告张某林和被告王某系邻里关系,二人均居住于富县北教场太和山。2021年10月,因被告门前硷畔坍塌,造成原告窑洞后面安装的2个空调被砸坏及窑洞后面20米长、2米高的护坡坍塌。经所在街道办多次协调未果后,原告张某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电话联系法官郑丽,要求法官说法化解矛盾纠纷。
现场调处
法官郑丽深知群众之事无小事。远亲不如近邻,为妥善解决该纠纷,收到群众说法邀请后,审委会专职委员郑丽和特邀调解员白东亮等立即前往当事人家了解案件事实、听取双方的意见、勘查现场、寻求妥善解决的方法。在找准双方矛盾争议的焦点后,法官郑丽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出发,耐心释法明理。特邀调解员白东亮从邻里和谐的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法官和特邀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王某同意赔偿原告部分损失费2800元,邻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冰释前嫌,握手言和。至此,一起因硷畔坍塌导致的邻里纠纷通过法官说法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古时能有“六尺巷”,今日应有邻里亲。面对相邻关系,双方应当多沟通,多理解,设身处地为他人考虑,打造睦邻友好的生活环境,为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陕西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