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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哲明)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并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修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案情经过:
 
  2021年4月,修某因犯盗窃罪获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年9月,正处缓刑考验期的修某乘坐客车到达通化县光华镇某村附近时,发现王某家中无人便动起歪心思,翻越王某家大门口木头杖子进入院子,通过房门进入右侧卧室内,使用剪刀撬坏炕柜锁,在炕柜内灰色手提包夹层中盗窃现金人民币4500元,后将赃款全部用于还款个人债务。
 
  通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综上,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应做好防范工作,积极检查自家门窗安全性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门窗及时进行修理或者更换。出门在外时对自己的财物加紧看管,切忌疏忽大意。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