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少群)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双方当事人是多年老友,原告为被告保管塔吊多年,后因保管行为是否应收取费用发生争议。双方于此前已发生过一次诉讼,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实际系无偿保管合同,并未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保管费的诉讼请求。
此次诉讼,原告认为塔吊继续存放在由原告租用的场地内,基于其曾在上次诉讼中明确要求被告支付保管费的行为,双方自通知到达原告起,双方已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支付近一年来的保管费用。被告则称,其早已将塔
吊出借第三方,塔吊存放于第三方场地内。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上一次诉讼情况的了解,法官确定此次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管场地是否为同一场地,该场地是否仍为原告租用。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弥合双方关系,法官在协调双方时间后,利用周末时间到保管场地进行了现场勘查。经过现场勘查和证人指证,法官查明,案涉塔吊虽仍在原场地,但该场地已不再由原告租赁,而是经审批由某建设单位占用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案涉塔吊仍放置在原场地是因为被告在上次诉讼前已将该塔吊出借给该建设单位使用。虽原告方工作人员和设备未完全从场地内迁出,但原告应当知道上述事实,双方之间的保管关系已实际解除。
经过现场勘查,法官十分直观地认识了案件争议焦点的真实情况,当场与原被告进行了沟通,同时对双方对于保管行为中仍存在异议的地方进行了释法说理,一场因保管合同引起的多年纠纷就此消弭于无形。原告当即撤诉,双方当事人均对审理结果表示满意,更对法官牺牲节假日时间现场办案的司法作风给予了高度评价。(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