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潘祝)近日,贵州省从江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双双获刑。
2021年6月11日,吴某、石某与朋友在从江县洛香镇某音乐会所唱歌、喝酒。喝酒后,吴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且饮酒的情况下,驾驶石某的小型轿车搭载石某、李某沿洛香大道往黎平县永从乡方向行驶。次日0时28分,当行驶至厦蓉高速从江东站时,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大队高速六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36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明知吴某已经喝酒,而放任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石某辩解不知吴某如何拿走其车钥匙,但是其上车时未阻拦吴某驾驶其车辆,而是放任已经喝酒的吴某驾驶其车辆并乘坐,其辩解理由不成立。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示:严厉打击酒驾行为一刻也不能放松,绝大多数人已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当成行动上的准则,但对于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却缺少认知。明知他人已喝酒,放任他人驾驶所有或管理的车辆,为他人实施危险驾驶罪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构成共同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贵州省从江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