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武小雅)邻里之间宽容礼让、和谐相处为社会所提倡,在法庭上,邻里之间因矛盾对簿公堂的情况并不少见。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
傅某和李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本案被告傅某加盖违规建筑前阳台(宽90公分)未与原告李某沟通情况下进行,傅某私自侵占了李某的空间,致使李某房间终日没有阳光照射,长期处于阴暗无光的环境,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患上轻度抑郁症。故李某以与傅某多次沟通均无果为由起诉来院。
庭审中傅某辩称,傅某居住楼房墙体反水发霉,同时因为孩子小,安装的前后阳台是为了保温。傅某不同意拆除,阳台已经按照李某的要求改变,已经不遮挡李某家的阳光了,不同意赔偿损失。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傅某在其南北外墙上搭建阳台,给李某的人身、财产安全等造成影响,故李某要求傅海波拆除搭建的阳台,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李某要求傅某赔偿健康损失费、误工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傅某于规定时间内拆除搭建傅某家前后外墙上的两处阳台,恢复原状;驳回原告李秀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相邻关系主要发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处理这类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必须尊重生活规律和社会一般人的普遍生活道德伦理要求。在实际生活中,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必然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发生矛盾,产生纠纷,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应当按照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妥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