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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寻衅滋事?获刑六个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彦鸿)古人有云:“对酒当歌,人生几何”。国人自古就有酒文化,工作之余约上两三好友,吃烧烤喝啤酒,本来是一种非常惬意的休闲娱乐方式。但总有人酒后上头,做一些不可理喻的事,酒后寻衅滋事法院如何判决?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带您了解一下。
 
  经典案例:近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与女友刘某在外用餐期间,与被害人吕某、王某发生口角。随后潘某某持啤酒瓶将被害人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伤者评定为轻微伤。经审理,被告人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酒后切莫太冲动,寻衅滋事罪难逃。在寻衅滋事案件中,酒后闹事占了很大比重。特提醒大家,在日常和朋友们聚会时,饮酒一定要有所节制,酗酒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准确的估计,容易出现过激行为,甚至引发违法犯罪,而酒后寻衅滋事犯罪,依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