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夏政杨)八旬老人无人赡养,无奈之下,与亲生子女对簿公堂。法院如何判决,老人能否如愿?本期以案释法带您一探究竟。
案件经过:
近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已过耄耋之年,膝下育有八名子女,现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为维持生活、支付医疗费用,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每人每月给付300元赡养费。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八被告作为原告王某某的婚生子女,对其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原告要求八被告给付赡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王某某已无生活来源、年老体弱、身患疾病,本院认为八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为宜。
法条链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之规定,子
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3.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义务。
法官后语:
孝道是中华传统美德,“乌鸦反哺、羊羔跪乳”。常言道,“家和万事兴”,家庭和睦,生活才能兴旺。家是最温暖的港湾,是最坚强的后盾,是每个人安身立命、修身立德的起点。多一些包容,少一些冷漠,莫让金钱蒙蔽双眼,莫让邪念战胜良知。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人生只有一次,亲情血浓于水,不要等到无孝可尽时再追悔莫及。把握当下,及时尽孝,是实现无悔人生的必然选择。(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