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韩宜廷)“咚”,“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受理的孙某诉某木业公司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这是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为了更好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法官和书记员通过进入抚松林区基层法院设置在露水河的巡回审判点的方式把法庭“搬”到镇里,真正服务于民、便捷于民。
原告孙某在2021年2月份给被告某公司进行劳务工作,在搬木头时,由于木头掉落,砸到孙某大腿处,导致孙某大腿内侧粉碎性骨折,行动不便,无法行走,现在仍在家中休养,出入都需要家人搀扶。案件承办人梁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决定在当事人家门口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官严格按照庭审程序进行身份核实,宣布法庭纪律,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等权利,庭审规范、有序进行。 该案还邀请了当地林业局干部旁听庭审,干部们旁听庭审一方面便于基层矛盾的协调化解,另一方面也让群众切身体验到司法的文明与公正。
巡回审判点作为一种 “流动”的法庭,以“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为原则,创新审理方式,减少群众诉累,以便民、利民的“人性化”理念,既能方便当事人诉讼,加强案件调解和法治宣传,又能减轻当事人不愿出庭、不方便出庭,证人不愿到法院作证的心理压力,促进当事人双方相互理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