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摆雅蓉)近日,新疆鄯善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委托运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耐心说理中,将损失最小化,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当庭审执完毕。
2021年6月28日,被告李某按照约定将原告王某、张某购买的30.75吨西瓜由鄯善县运至山西省阳泉市。运输途中,货车在经鄯善县G30连霍高速路段时遇车辆追尾事故,致使原告的西瓜大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现场民警就双方纠纷进行调解,因双方争执不休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受理该案后,法官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非本地常住人口,且还需赶赴内地经营生意,认为调解对双方当事人更为有利。法官随即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就西瓜实际价格及被告李某先行垫付费用等方面分歧较大,且对还款数额和期限也一再更改。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向原被告讲明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细则、明确货物运输损坏所承担的责任,利用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主动解开心结,化解纠纷。经过多轮多次沟通交流,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释法明理劝说下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某当即向原告王某、张某支付了34500元赔偿款。
鄯善县人民法院自党史教育开展以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将诉源治理理念贯穿办案始终。法官以调促审,耐心细致调解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和温暖。(新疆鄯善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