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晨 黄忠远)2013年合伙做生意的韩某等5人收购王某位于长白县新房子镇某处的林地,种植人参。2013年9月5日,王某与韩某等5人签订了林地转让合同,韩某等五人给王某支付定金1万元,王某出具收据一份。
后王某反悔,韩某等5人起诉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韩某等5人与王某的林地转让合同并返还定金1万元。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解除韩某等5人与王某的林地转让合同并返还定金1万元。
然而,直至2021年王某仍然未履行调解书的内容。韩某等五人隧到长白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后,法院执行法官发现 由于事情 已 过去多年,被执行人早已外出打工常年不在家,电话号也不用多年,非常不好寻找 。但是,为了帮申请执行人取回执行款,执行法官先后 到新房子镇、十二道沟镇等地寻找被执行人 , 多次走访被执行人亲属和当年的邻里 , 最终联系到 王某 并 为 申请执行人拿到已欠多年的1万元钱。(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