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韩发展)3月30日,陕西省周至法院第八审判法庭内, 5元、10元、20元......,看着一张张毛票凑成的17000元,原告王某当场表示:“任某生活也不易,诉讼费也不要其承担,我自己承担了!”
2021年1月26日,任某驾驶无牌大江牌电动三轮车左转弯时,与王某驾驶陕A9T296号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车辆受损。县交警队认定任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任某认为自己行车在前,是王某撞自己的车,对责任划分有意见,与王某就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
王某诉至周至法院后,任某仍坚持自己意见,认为责任划分有问题。经法官多次向任某释明车辆在左转弯要避让直行车辆安全通行的规定后,任某不再对责任划分提出异议。但又提出,自己是残疾人、家庭是贫困户、低保户,无钱赔偿原告损失。本案原告王某生活也不容易,住院期间所有费用自己承担外,任某没有给一分钱,县司法局为本次诉讼提供了法律援助,对原告的伤情、后续治疗费及“三期”天数进行司法鉴定。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主审法官张波首先询问了解原告的伤情及恢复情况,与原告及法律援助律师交流是否有鉴定的必要,让原告也了解被告的家庭经济状况,使其对后续赔偿问题有个心理预期。随后,对被告进一步释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就应当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能因自身经济状况差,就思想放弃、放任不管、不愿赔偿,讲解了调解与判决的后果、不愿赔偿进入执行程序后各种执行措施及不利后果,在反复来回沟通的基础上,被告任某转变了思想,积极与其家属多方奔走,终于凑够了17000元案款并当场交给原告王某,令人感到欣慰的是原告王某对任某的行为也表示理解、谅解,当场表示不要求任某承担诉讼费用。
周至法院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中,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对照检查,着力解决办案周期长、案件效率不高、作风纪律不强等问题,认真学习,自查自纠,切实整改,狠抓执法办案,强化司法服务为民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