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韩宜廷)“物业公司把你的车用U型锁锁住,你不该开锁以后,把锁扔到我的车引擎盖上,结果引擎盖被砸漏,你就应该赔偿我的修车费用……”
“物业公司锁我车,我找他们管理人员商量开锁,不仅遭到拒绝还态度不好,我由于生气把锁弄开后才扔的锁砸在了你的车上,物业公司付主要责任,我承担次要责任……”
“你把车停在了消防通道上,我公司把你车锁上了,我们锁你车有过错,但是我们对你把车锁扔到他车引擎盖不负责任……”
这一幕出现在抚松林区法院的庭审当中,这是一起原告蒋某起诉被告陈某和某物业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主审法官刘永波查明:被告陈某由于办事原因把车停在某小区外“消防通道”立牌下。办完事情后发现自己车被物业公司在轮毂上用U形锁锁住,遂与物业管理人员发生口角,将车锁别开后随意将车锁抛出,恰巧砸在了原告蒋某停在自家门市前的车的引擎盖上,并将引擎盖砸漏。原告蒋某让陈某和物业公司赔偿修理费3000元,赔偿未果,起诉到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被告陈某用车锁将原告汽车引擎盖损坏应承担全部损害补偿责任;物业公司将陈某的汽车上锁的行为虽有过错,但其行为与陈某损坏蒋某汽车引擎盖的行为无因果关系,故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对蒋某修车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有话说:现实生活中,常有一些小摩擦发生,由于事情发展中个人情绪激动导致一些不好结果发生。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切记遇事要冷静、理智的处理矛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