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武小雅)生命权、健康权是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权利,但随着人际交往日益密切,社会矛盾纠纷也相应增多,这类矛盾纠纷案件多为琐事而起,诸如无意口角、一时生气打架斗殴,造成纠纷后导致当事人受伤。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言语冲突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家住在大石头林业局的被告人李某因家中三番五次的停水,一怒之下找到供水处,原告王某是供水处的工作人员。王某细心解答,可李某依然觉得供水处的态度含糊其辞。于是原告王某将单位座机给到李某,称如有更多诉求可以给领导打电话,李某依然不满。被告李某称多次与单位反映情况,还留下了家庭住址,可是停水的情况还是屡次发生,情绪愈来愈激动,便摔坏了该单位的电话,还把原告王某刚接的热水打翻,热水溅到了王某的身上和面部,导致王某身体不适。经诊断为窦速心率失常,住院治疗7天。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情绪失控,不顾他人安危,故意将装有热水的水杯打翻,致使原告王某受到伤害,李某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939.23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对待像停电停水等诸如此类的纠纷,要采用正确、恰当的方式咨询工作人员,采用错误或违法的方式,只会害人害已!(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