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朱慧颖)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没有专卖行政许可的买卖行为都是违法的。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行业稳定,甚至造成国家经济秩序混乱,必将受到严厉惩处。
近日,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张某因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在小雨(化名,另案处理,已判决)处购买玉溪、芙蓉王、中华等多种品牌香烟,再对外进行销售,现已核实的销售金额共计11万余元,其非法获利约8万元,公安机关另扣押其违法所得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纳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才是正确的取财之道。(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