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哈尼马特)近日,新疆木垒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一件原告沙某诉被告古某离婚纠纷案,适用《民法典》调解结案了这起案件。
据悉,原被告二人结婚已有六年之久,且有两个女儿,但两人感情一直不好,走到如今彼此也早已没有了感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
经开庭了解:原被告于2016年1月登记领证,婚后和被告父亲、大哥一起居住,夫妻二人没有属于自己的生活空间和经济来源,全由被告大哥照料,平时生活很拮据,加之原告常常被家人嫌弃不被尊重等理由,原告留下两个孩子回了娘家,在法庭述说中泣不成声。
开庭审理后,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且表示不要孩子,是因现在的经济情况养不起两个女儿,大女儿四岁,小的还不满两岁。《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在新实施的《民法典》中变更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本案中经承办人耐心的向当事人释法析理,并向当事人仔细讲解了《民法典》中新增的法律条款,被告最终同意离婚,原告最终也同意抚养小女儿。
法官说法:新的法律法规的普及靠的是我们司法实践者的坚定信念和用心宣传。《民法典》的普及更是如此,我们作为法官,作为法律的践行者,我们不仅要认真学习和扎实掌握新的法律法规,还要在实践中做好普法宣传,让更多的人更及时的了解,从而更好的推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且为我们审判执行案件更好的履行奠定基础。(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