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阿布拉江·土尔迪)近日,新疆伽师法院审结一起网上开设赌场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刘某为快速“致富”,于 2020年5月5日使用手机浏览器在网上搜索赚钱途径时,点击了网站的广告“日赚千元不是梦”,并添加广告上的微信(名称:“流年”)进行沟通咨询。次日刘某在微信通过“流年”的指引下载并注册“某某彩”账号进行赌博,成为“流年”的下级代理。
2020 年5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某某彩”APP系赌博性质网站后,为获取赌博网站平台返利,通过微信发送邀请码方式先后拉拢张某、冯某、阿某、魏某、刘某、寇某等人注册“某某彩”APP,发展上述人员成为自己的下级代理。同时,刘某发送邀请码时可在系统设定范围内设置下级代理的返利比率,其发展的各级代理参赌后刘某即可获得预先设定的返点。随后,上述人员通过同样的方式向自己的亲朋好友介绍、拉拢并发展个人的下级代理。 2020年 5月7日至7月24日,被告人刘某通过此种方式发展了四级代理共计28 人,从中非法获利59414.76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明知“某某彩”系赌博网站,为获取返利而为该赌博网站发展下级代理,并以此获利59414.76元,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