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邵明畅)1月22日,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且无任何收入,法院穷尽手段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9月,潘某向杨女士借款4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后,潘某找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期限,杨女士无奈下诉至法院。抚松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杨法官依法向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经多方调查,潘某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杨法官将潘某传唤至法院后还了解到,潘某现在无任何收入,且父亲身患重病,他为此四处筹款,已负债累累,无力偿还欠款。至此,鉴于潘某不具备偿还能力,杨法官与孙法官、韩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讨论,最终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杨法官详细地将案件执行过程及案件决议告知了杨女士,杨女士对案件情况表示理解并同意案件终本。杨法官同时告知杨女士,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潘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2021年1月22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 九条规定,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终本”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再执行本案,更不意味“老赖”不需要还款了。法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便可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对于终本案件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将通过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渠道,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