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潘瑾萱 曾兰秀)承包鱼塘,却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还,法院判决之后,仍然霸占鱼塘,拒不归还。
近日,广西桂林市永福县人民法院依法成功拆除永福镇鱼洞村一鱼塘边和鱼塘内的涉案房屋,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震慑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
涉案鱼塘属于永福镇渔洞村某村民小组所有。1995年5月,申请人某村民小组将鱼塘交给被执行人戴某承包经营并签订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截至2019年5月。承包期间,戴某在鱼塘边和鱼塘内建了3间房屋,合同到期后其拒绝归还。双方经协商无果,故村民小组将戴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戴某自行搬离或拆除修建在鱼塘边和鱼塘内的房屋,并交还鱼塘。判决生效后,戴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村民小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妥善顺利执行,一方面执行法官多次找到戴某,对其进行耐心劝导、释法析理,阐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以及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根据执行标的物的特殊性,执行法官多次到涉案鱼塘查看周围环境,制定详细的执行预案。最终,在执行法官推心置腹的劝说下,戴某同意拆除涉案建筑物。
执行当天,执行法官、干警到达现场后,由于拆除房屋工程量较大,执行干警在涉案鱼塘周围拉起警戒线,并分散四周对执行现场进行安全保卫,依法使用挖掘机清除涉案的3间房屋,整个执行过程井然有序、文明执法,同时,也让现场群众对执行工作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
最后,某村民小组代表,被执行人戴某在执行笔录上签字确认后,这起纠纷正式画上句点。
古语有云“言而无信,不知其可”,对于所做出的约定必当“言必信”社会才会开出和谐之花。为维护胜诉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永福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威慑力,多措并举让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让拒不履约的被执行人品尝言而无信的恶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广西桂林市永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