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高彦辰)俗话说:“家和百事兴”。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投入、彼此理解、相互信任,积极履行家庭及夫妻义务,以此来共同维系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当夫妻出现矛盾,双方更应该及时沟通,彼此包容,而不是采用冷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2010年8月,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婚生子女。2014年,郭某离家出走,并居住在外地,断绝了与家庭的所有联系。至此,二人分居已长达六年有余。张某认为二人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庭审当天,郭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故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界限。本案中,张某与郭某已经分居多年,且互不尽家庭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诉请与郭某离婚的理由正当,因郭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故法院采取缺席审判,准许张某与郭某离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