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关平康)近日,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宋某某以及耿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分别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向被害人退赔。
事情的经过还要从“发财致富”说起,宋某某正值壮年,一心研究“发财致富”之道,一次偶然机会,宋某某与耿某某两人就如何“发家致富”相谈甚欢,越聊越投机,很快二人有了相同的见解——盗窃他人耕牛进行再销售,来钱快且易。
宋某某与耿某某迅速将这个念头付诸实践,2020年8月,二人分别购买作案工具二手白色金杯牌厢货车、二手摩托车各1辆。8月17日,宋、耿二人驾驶厢货车来到吉林省红石林业局二道沟林场第85林班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家散放在林间的三头黄牛(其中10 岁龄的大母牛1头、2岁龄的母牛1头、1岁龄的牛犊1头)驱赶至车旁,欲全部装车盗走,后因大母牛和小牛犊不上车,故二人将2岁龄的母牛装车盗走,并藏匿于磐石市拐子炕耿某某租用的牛舍里。后二被告人将作案工具白色金杯牌厢货车及摩托车出售。盗窃的母牛还未出售便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宋、耿二人所盗窃黄牛价值人民币2.6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黄牛1头,价值人民币2.6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宋某某、耿某某盗窃他人财物黄牛两头,价值人民币3.5万元,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