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欠债不还,还拖了十余年!谁遇到心里也会窝火!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钢城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苏某在2010年2月向原告张某借款93000元,并承诺过1-2个月还钱并给付相应利息,到了约定还款日期,苏某只偿还了20000元欠款,剩余部分苏某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这一拖便是十年。无奈之下张某将苏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偿还欠款73000元。
庭审当天,苏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提供抗辩证据,故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提供的各项证据可以证实苏某向其借款93000元,尚欠73000元的事实,被告苏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判决如下:被告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人民币7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构建和谐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今天。那些欠债不还的人,最终将会失去诚信,甚至会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