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朱鸿)11月6日,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受到了新疆广播电台的关注。11月18日新疆广播电台记者,专门连线该院主审法官吕建军作案件的专访。
采访中,法官结合审理的案例,主要就该案涉及的运输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动物鹅喉羚角,所触犯的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予以普法宣讲。他说:法律规定没有经国务院及有关单位批准,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一、二级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均属非法行为。吕法官专门介绍了“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他说:案件中的被告人李宝明知是野生动物制品而进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吕法官就该案犯罪主体、客体、危害行为等方面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阐述。他同时向广大人民群众呼吁:非法、收购、运输、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可能携带病毒、寄生虫、不能排除人与动物共患病的潜在风险。而狩猎、运输、贩卖加工、食用等行为,极易扩散,传播导致发生传染病。他在采访中明确表表示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了执法部门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也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意识,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平衡。
而这宗案件,被广新疆广播电视台报道出来,是对广大群众的法治宣传,同时也对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