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洪成)夫妻双方在一起难免会有些生活的琐事而吵吵闹闹,日积月累如果双方缺乏沟通便会结下心结,生出矛盾,进而引发离婚纠纷。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原告当庭撤诉,夫妻破镜重圆。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于2018年在柳河登记结婚,并育有一个7岁的儿子。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小事发生争吵,而最近因为怀二胎谁照顾进一步引发了矛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部分抚养费,共同债务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应诉后则表示,与原告只是普通的吵架,并没有到要离婚的地步,不同意离婚。
承办法官在了解双方的问题和一些家庭情况后,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接下来先给原被告充分的时间坐下来面对面心平气和的沟通,原告说出了对被告的不满,被告也说起了以往自己的种种委屈,在双方交流过程中承办法官不时对双方进行劝导和教育,一方面夫妻双方应相互包容与理解,遇到问题要及时有效的沟通,另一方面也向双方阐述了完整的家庭对子女成长的重要性。最终,夫妻双方调解和好,原告赵某破涕为笑,二人手牵手走出了法庭。
幸福的家庭在于磨合与经营,有了矛盾并不是离婚就可以一劳永逸,而且想要离婚也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总之,婚姻不易,还是想好了再离婚吧!(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