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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调解止纠纷 司法为民促和谐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随着交通事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各类车辆的增多,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宫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肇事地点时,由于车辆超宽未确保安全通行,与马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电动三轮车驾驶员马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宫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宫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由于马某与宫某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马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宫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34218.09元。
 
  调解经过:经法院审理查明,此案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无异议,宫某也表示在合理范围内愿意赔偿马某的损失。因宫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宫某对损失的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因案施策,以灵活变通方式寻找到双方权益平衡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马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元,由宫某赔偿马某护理费5991.41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0566.24元。
 
  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通过调解止纷的方式,妥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一次性解决了纠纷,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