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徐萌)9月14日,10岁的小丽在父亲的陪同下来到了柳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针对其母亲小玫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进行了起诉。
经了解,小丽(原告)的父亲马某(原告法定代理人)与其母亲小玫(被告)于2015年4月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小丽由父亲马某监护,母亲小玫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但此后被告小玫并未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给付义务,现因小丽入学后各项学习费用不断增加,每月300元已不足以支付小丽的学习、生活费用,父亲马某个人的收入也不足以维持小丽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丽的生活和教育,故无奈之下原告小丽及其法定代理人父亲马某才起诉至法院,提出判令被告依离婚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支付所欠2015年4月17日至2020年9月9日期间的抚养费19500元;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抚养费每月300元变更为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
而小丽的母亲小玫辩称,之所以不给付抚养费是因为替马某偿还了2万元的债务,当时说好用于顶抵小丽的抚养费。现在自己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1000元的抚养费过高。
案件受理后,柳河法院中心法庭刘法官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多次对原被告情法结合进行调解工作,并针对被告的答辩向其说明之前替马某偿还的债务和应该支付的抚养费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其可以针对代为偿还债务的问题另行起诉,听了法官的讲解小玫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法律的盲区,表示自己无论如何也不该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而影响女儿的生活质量。最终,原被告各退一步,于开庭的当天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小玫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每月15日前支付小丽当月抚养费400元,直至小丽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二、被告小玫分期给付所欠抚养费2015年4月17日至2020年9月9日抚养费19500。就这样,这笔迟到的抚养费终于得到了解决。
家庭的破裂已经给孩子的健康成长蒙上了阴影,而抚养费的拖欠会使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进一步受到影响。希望离异的父母能一起设法为孩子保全父母的爱,保全孩子对爱的向往,别让拖欠的抚养费夺走最后的亲情。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