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能贷多少钱、多长时间?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民生 > » 正文

法官调解督促履行,案件免进执行程序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徐萌)日常开车时偶有磕磕碰碰,人受伤、车受损,双方经常因为赔偿事宜谈不拢而置气诉至法院。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庭邱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当场拿到6000元赔偿款。且看邱法官如何化解纠纷!
 
  今年6月,王某驾驶摩托车与邵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二人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王某的伤情重一些,住院费及住院时间也较邵某多一些,双方就赔偿金额争议不下,邵某仅同意赔偿 7000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诉至柳河法院要求邵某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评残的鉴定申请。
 
  就在本案审判员邱法官联系被告了解案情时,被告又向法庭提起了反诉,同时也提交了关于误工时间、伤残等级的鉴定申请。邱法官经过审阅电子卷宗发现二人的伤情并不重,更谈不上评定伤残,涉及的赔偿金额也并不高,双方之所以提起诉讼、反诉、鉴定,很大的原因就是在相互置气。故邱法官针对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况下的赔偿金额这一焦点,多次组织当事人面谈或用电话等方式沟通,耐心倾听双方陈述事情经过。
 
  最后经过邱法官反复劝导释法,双方情绪平复,彼此谅解,于原本开庭的日子达成了调解协议:在部分赔偿金额相互抵消下,邵某一次性赔偿王某6000余元,当场履行。
 
  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尽可能多做调解工作,耐心倾听群众的声音,细心为他们释法析理,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注重督促当事人当场履行的工作力度,她常说“调解工作做得好,不仅减少当事人诉累,还能够有效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这才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好方法。”(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