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朵朵布比·阿布都买买提)近日,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何某在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耐心和解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某依和解协议当场一次性支付12.4万余元执行款,从而使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仅立案3天就顺利和解执行完毕。
2016年,被告人何某因做工程需要,在原告赵某处购买PE材料,因资金紧张,未向原告支付材料款,遂给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材料款32.4万余元。之后,被告又陆续在原告处多次购买PE配件等材料,并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材料款。经双方对账后,被告仍欠原告材料款27.19万余元未付。2019年8月,经塔县法院调解并作出调解书。由被告何某在2019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赵某支付材料款27.19万余元。约定期限到期后,何某仅向赵某支付15万余元,剩余12.4万余元及利息5.8万余元一直未付,于是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材料款12.4万余元及利息5.8万余元。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何某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并履行义务。随后法官多次联系赵某和何某,耐心地听取申请执行人的诉求和被执行人的苦楚,双方均表示愿意和解。
在了解双方的意愿后,执行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的和解工作,并且执行法官还想办法分别向双方做思想工作。通过执行法官耐心的和解工作,以及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真诚为民的执行精神,深深地打动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若被执行人何某能一次性支付12.4万余元,自己愿意放弃利息5.8万余元,何某表示同意并当场履行完毕,因此这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仅立案3天就顺利和解执行完毕。(新疆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