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洪广)当下,是一个崇尚自由恋爱的时代。追求爱情是好事,但要保持理性,不要一时被甜言蜜语冲昏头脑,掉入虚假的“爱情”陷阱。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男女双方在暧昧期间发生数笔转账借款共计17000元,最终却“爱情”梦碎对簿公堂。
原告王某偶然认识了被告肖某,对其心生好感,经常通过微信与其联系。原告诉称,被告肖某通过聊天获取其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向其借钱,王某先后通过微信向被告肖某转账17000元,也未要求被告肖某出具借条等凭证。被告肖某承诺一个月还清所有借款,但却从未还款,也未同意与原告王某确定恋爱关系。随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肖某还清借款,但被告肖某不仅将原告王某的微信拉黑,还拒接电话,躲避原告。原告迫于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肖某偿还借款。
庭审中,王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录音等证据,被告肖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已举示借款合同关系发生的主要证据,被告应当举示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已经清偿或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但被告未到庭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原告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录音证据显示,被告肖某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诺归还借款。更何况双方之间尚未确定恋爱关系,更不能算上是日常赠与。结合原告提交证据及庭审陈述,依法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000元的事实成立。原告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借钱的话题,总是围绕在我们身边,甚至是每时每刻都在上演。东昌区人民法院在此提醒那些即将走进或正处于恋爱关系的人们,当恋爱关系涉及金钱时,应当审慎对待,保持理性的思维。(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