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馨阳 由世阳)吉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位于东丰县沙河镇的一家民营企业,该企业以大米、玉米碴加工,粮食收储、加工,淀粉生产、加工为主要经营范围。申请执行人杨某为该公司建设了库房,但未获得相应的工程款,遂将该公司诉至东丰县人民法院。经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给付杨某工程价款262675元。
判决生效后,某食品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并未主动履行。杨某向东丰县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东丰县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正值疫情期间,考虑到企业复工复产的困难,经调查后于2020年7月30日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将该公司的冷藏冷冻设备依法查封,但在查封期间由公司保管并可以使用查封设备,确保企业恢复经营,正常工作,及时偿还欠款。
执行员手记:企业欠债、经营性欠债是最常见不过的经济纠纷。如何妥善处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利的矛盾关系,最为考验人民法院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查封生产设备,但由企业保管使用,确保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经营,获得收入和利润。如经过合理期限,确实无法清偿债务,经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再行处置企业的资产,既促进了企业复工复产,也有力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